财经法规考试辅导――会计核算
3.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取得和填制
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由于原始凭证一般都是由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的,涉及的人员较广。因此,《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会计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的取得和填制作了更具体的规定。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
(2)原始凭证的审核
原始凭证的处理首先是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合法的原始凭证才能开始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3)记帐凭证 会计从业论坛
编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记账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直接依据。
基本要求:
1.连续编号。
2.记帐凭证可以汇总填列,但是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到一张记帐凭证上。
3.记帐凭证一般附有原始凭证结帐和更正错误凭证除外,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
4.凭证填制错误,重新填制。已经记帐的凭证出错,按照红字凭证冲销的程序来处理。
5.记帐凭证空行要注销。
五、登记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地、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账簿的主要作用是对会计凭证提供的大量分散数据或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以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检查、分析和控制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要求。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各单位应当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六、帐务核对及财产清查
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规定
1.财务会计报告的含义和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书面文件。
2.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会计报表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简单了解内容
财务情况说明书:简单了解内容
3.财务报告的编制
(1)编制依据
《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这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环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单位管理人员及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全面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信息,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国家管理和社会公众服务。要达到这个目的,作为编制依据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完整的。
《会计法》还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向不同的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①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2)财务会计报表的对外提供
①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②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季度或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③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④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八、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
(2)要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等制度;
(3)会计档案要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对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增加了以下管理要求:
1.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2.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其他关于会计档案范围、分类、立卷、保管期限、调阅、销毁等方面的要求在《会计基础》讲解。
九、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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