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关于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陕西省高级会计人员,是指陕西省行政区划内(含中央驻陕单位)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中具有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省、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规模以上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总会计师、财务处(部)长。
二、高级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具体负责拟订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进行教学管理、安排考核认证等事务。
三、高级会计人员的培训实行信息化管理,即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子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报名、缴费、教学答疑、交流互动、考核、认证及档案管理等功能,使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日常化和制度化。
四、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可采用多种形式。省财政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办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或与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我省知名院校联合举办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班等。在培训中,适当增加实训内容,如与有关单位联系,组织高级会计人员进行现场观摩、交流,促进高级会计人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高级会计人员素质培养。具体可委托会计行业学、协会等协助办理有关事宜。
五、有关要求和措施
(一)高级会计人员集中培训以2年为一个周期。在周期内,所有高级会计人员,都必须参加培训。国家或省级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参加其选拔培训的,可以不参加每年度高级会计人员培训。
(二)对参加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高级会计人员,在其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上记录,视同完成本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记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三)高级会计人员参加创优评先、领军人才选拔等活动,应将是否参加上年度高级会计人员集中培训作为一票否决项目。
(四)对经考核认证德才兼备者,将纳入省级高级会计人才库,在以后评职、竞岗、任用等事项中,财政部门将依据人才库的各项记录,予以评价推荐。
(五)各市区财政局、省级主管部门、中央驻陕单位及有关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给予经费和时间等方面的支持,将高级会计人员培养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人才发展规划中。
陕西省财政厅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