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的审视
不过,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公允价值”只影响会计信息,不影响公司实际运营,从DCF 估值看,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有限。另外,《新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其规范的投资性房产的范围是:“1.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 已出租的建筑物”,所以,房地产公司、商业零售公司受到新准则变化的影响很小,它们的物业绝大部分不适用这项准则,“价值重估”在这两个行业尤其是零售行业中,更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可变现净值”概念,其激发应更多地归功于并购,而不是会计准则变化。
“公允价值”对会计信息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项新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人之下的企业合并,经营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对被并购方资产负债的记录,以“公允价值”体现,不影响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所得税方面,也没有处理上的很大争议,因为在并购交易的过程中,实现“当期收益”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实现,其金额也有限。企业合并中,“公允价值”是必须采用的方法,主并方公司支付的并购溢价,分配为两部分:1)资产负债按照“公允价值”入账,2)支付对价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记录为“商誉”,因而合理预见,主并方公司未来资产折旧的基数,将超过合并各方企业的简单加总,因而产生所得税递延的效果,这是产业整合的结构性利好。
新准则在企业合并中的变化,还体现在:1)不记录“负商誉”(或称“合并价差”),支付对价低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增加“当期收益”,这种情况虽然少有发生,但也足够引起重视:以往,企业处置资产或股权,才带来非经常性收益;以后,非同一控制人之下的企业合并,也可能给主并方带来当期收益;2)“商誉”不再逐年摊销,而是每年做减值测试,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年度不能转回。这样的规定,其实给了企业很大的灵活性:如果注重当期收益指标,可以不做处理;如果注重现金流,可以加速减值以获取所得税递延。
但是,以“公允价值”记录“投资性房地产”,却有很大的争议,会计准则的实施细则和税法不做相应规定的时下,无法准确预测公司的反应,因为“公允价值”对于公司而言,有选择还是不选择的自由。以往,“投资性房地产”基本已取得成本或建造成本入账,每年提取折旧,因而其帐面净值显著低于公允价值,企业一旦改变记录方式,对于当期利润将产生巨大影响,但是,这部分利润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何处置呢?以下方式可以探讨:
1. 所得税纳税义务在当期。估计一般的企业不会选择采用这种方法,除非大股东想增发或套现,以拉高股价为主要目标。
2. 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在物业出售时,这符合国际惯例,但中国的税务制度很难支持。企业选择“公允价值”记账,不产生当期纳税义务,以后年度的减值,却减少当期收益,有避税之利, 如果税法的配套如此约定,企业选择“公允价值”的积极性会很高。
3. 允许企业在几年内分摊。但企业的行为不一样,很难配比,另外,投资性房产交易时,还产生土地增值税等其它税费,企业很难提前估计,后续年度的可比性将受影响,但企业选用新准则的积极性会比较高。从股东价值角度看,企业最好的方式是尽量取得税务递延好处,减少现金流出,那些不顾及长期营运价值而以炒作的态度调控会计信息的公司,反而应该引起投资人警惕。(首席财务官 刘兆萍 2006-8-17)
“公允价值”对会计信息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项新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人之下的企业合并,经营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对被并购方资产负债的记录,以“公允价值”体现,不影响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所得税方面,也没有处理上的很大争议,因为在并购交易的过程中,实现“当期收益”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实现,其金额也有限。企业合并中,“公允价值”是必须采用的方法,主并方公司支付的并购溢价,分配为两部分:1)资产负债按照“公允价值”入账,2)支付对价超过“公允价值”的部分,记录为“商誉”,因而合理预见,主并方公司未来资产折旧的基数,将超过合并各方企业的简单加总,因而产生所得税递延的效果,这是产业整合的结构性利好。
新准则在企业合并中的变化,还体现在:1)不记录“负商誉”(或称“合并价差”),支付对价低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增加“当期收益”,这种情况虽然少有发生,但也足够引起重视:以往,企业处置资产或股权,才带来非经常性收益;以后,非同一控制人之下的企业合并,也可能给主并方带来当期收益;2)“商誉”不再逐年摊销,而是每年做减值测试,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年度不能转回。这样的规定,其实给了企业很大的灵活性:如果注重当期收益指标,可以不做处理;如果注重现金流,可以加速减值以获取所得税递延。
但是,以“公允价值”记录“投资性房地产”,却有很大的争议,会计准则的实施细则和税法不做相应规定的时下,无法准确预测公司的反应,因为“公允价值”对于公司而言,有选择还是不选择的自由。以往,“投资性房地产”基本已取得成本或建造成本入账,每年提取折旧,因而其帐面净值显著低于公允价值,企业一旦改变记录方式,对于当期利润将产生巨大影响,但是,这部分利润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何处置呢?以下方式可以探讨:
1. 所得税纳税义务在当期。估计一般的企业不会选择采用这种方法,除非大股东想增发或套现,以拉高股价为主要目标。
2. 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在物业出售时,这符合国际惯例,但中国的税务制度很难支持。企业选择“公允价值”记账,不产生当期纳税义务,以后年度的减值,却减少当期收益,有避税之利, 如果税法的配套如此约定,企业选择“公允价值”的积极性会很高。
3. 允许企业在几年内分摊。但企业的行为不一样,很难配比,另外,投资性房产交易时,还产生土地增值税等其它税费,企业很难提前估计,后续年度的可比性将受影响,但企业选用新准则的积极性会比较高。从股东价值角度看,企业最好的方式是尽量取得税务递延好处,减少现金流出,那些不顾及长期营运价值而以炒作的态度调控会计信息的公司,反而应该引起投资人警惕。(首席财务官 刘兆萍 2006-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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