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活动再获税收支持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五项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这一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为方便广大纳税人理解和掌握70号文新增的加计扣除范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关业务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新纳入税前加计扣除范围的研发费用内容
主要有五项: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费一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二、详细解读
(一)“五费一金”费用
以往将“五费一金”费用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只允许在中关村(000931,股吧)等局部范围进行试点。本次70号文首先将“五费一金”列为扩大范围,意味着全国各地从事研发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享受这一优惠政策,最终有效降低税收负担。享受“五费一金”费用加计扣除要注意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是按标准实际缴纳的“五费一金”费用才允许加计扣除,计提的“五费一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二是必须是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缴纳的“五费一金”费用才允许加计扣除。哪些人员属于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则需依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和判定。原则上,如属于为研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则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只允许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对于这些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则不允许加计扣除。事实上,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也是研发活动中的一笔日常且重要费用支出,70号文为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扶持力度,借鉴中关村试点做法,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也允许加计扣除。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16号文只允许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而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不允许加计扣除。事实上,在研发活动中不仅需要企业自身开发及制造相关设备,而且还需要从外购置相关设备。70号文考虑到研发活动中的实际需要,允许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加计扣除。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116号文只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允许加计扣除。对于制药行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是制药行业研发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70号文为支持制药行业研发创新,允许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加计扣除。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116号文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允许加计扣除,而鉴定是研发成果得到认可的一个重要环节。70号文从整个研发成果认可链条出发,允许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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