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产品增值税发票问题汇总
问:依暂行条例,购进农产品可抵扣13%增值税,请问实践中取得这样的进购发票难吗?实践中有什么问题吗?农产品范围还是依九十年代的那个解释吗? |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规定范围内的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也可以抵扣,所以实际中取得上述规定的发票是不难的。
目前,农产品的范围还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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