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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下半年会计资格考试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广东肇庆2013年下半年会计资格考试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肇庆市财政局文件
   肇财会[2013]10号

关于2013年下半年肇庆市会计资格考试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肇庆高新区财政局,肇庆新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新修订《会计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规定,现将2013年下半年肇庆市会计资格考试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免考政策,所有新报名考生应一次性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三门考试科目。

  二、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在我市取得部分考试科目成绩合格证明的考生,允许在其成绩合格证明有效期内,在原部分科目合格成绩取得地区有1次机会只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过渡政策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以上所称部分考试科目是指: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或者技能考试(《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剩余科目考试通过的,不再发放合格证明,由各级财政会计服务大厅通知考生6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以及学历或学位、工作单位等基础信息的相关有效证明,填写基本信息表,到指定地点直接领取会计资格证书;剩余科目考试不通过的,重新报考时,只能报考全部科目并一次性通过。

  三、不再向全部科目一次性通过的考生发放合格证明,由各级财政会计服务大厅通知考生6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以及学历或学位、工作单位等基础信息的相关有效证明,填写基本信息表,到指定地点直接领取会计资格证书。

肇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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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19:48【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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