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审计问题不纠正可将主管人员免职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定,今后备受瞩目的审计工作报告要一律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对审计反映的问题不纠正的,省人大常委会可将该单位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予以免职。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29日审议通过的《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议意见,省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也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提出的疑问或者具体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要求省政府或者财政部门作出答复的,省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且要求省政府将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条例规定,如果省政府和省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对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决议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报批评,并责成省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免职。(新华网 岳德亮 2007-3-30)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29日审议通过的《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议意见,省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也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提出的疑问或者具体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要求省政府或者财政部门作出答复的,省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且要求省政府将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条例规定,如果省政府和省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对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决议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报批评,并责成省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免职。(新华网 岳德亮 2007-3-30)
(zheng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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